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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撤诉后再诉,法院应否立案?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20-09-20 15:54:32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原告撤诉后再诉,法院应否立案?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分别处理

     行政案件、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,撤诉之后是否还能立案?按照法律规定,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分别处理。

    一、行政诉讼

   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六十条: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,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立案。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,原告申请再审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,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。”  

    上述法条明确表明行政诉讼起诉后撤诉的,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,法院不予立案。

    二、刑事诉讼

  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》的通知第十九条:“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:(五)自诉人撤诉后,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,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。”

    刑事案件中,对于公诉案件再起诉的,由于起诉方是人民检察院,法律上并没有太多的限制;对于自诉案件,撤诉后再起诉的,除有新的证据以外,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。

   三、民事诉讼

    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 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四条:“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,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六个月内又起诉的,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。”

    一般情况下,民事案件撤诉后再起诉的,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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